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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7月,宁波某商业公司小车司机张某下班后因私驾车外出,在行车过程中致行人李某受伤致残,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商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司机张某下班后驾车外出,其行为属于“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对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公司作为车主,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因此,对司机张某致他人损害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1、连带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责任。

         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在本案中,李某既可以要求张某和商业公司各赔6万元,也可以要求商业公司赔偿全部的12万余元的损失。

         2、为什么商业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因为商业公司是车主。其次,张某之所以能把车子私自开出,是由于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得以发生。

         3、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以及对车辆等的管理,以避免类似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