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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2008年,张某与前妻离婚时女儿张小某判归其抚养。2009年,张某与成某相识再婚,罗与继女张小某相处亦颇为融洽。两年后,张某身患绝症,而成某与张某的孩子高英培亦即将出世。张某在弥留之际与成某共同起草一份《备忘录》,内容为:“经张某与成某夫妇双方协商同意,对房产进行如下分配:A房产一套归张小某,B房产一套归高英培,C房产一套归张大某(张某之兄)。”在张大某在场的情况下,张某和成某都签了名。张某去世后,C房产转入高鹏名下;一年后,成某将A房产出售购买了股票,适逢股价大跌,资金所剩无几。刚满18岁的张小某从伯父处得知《备忘录》一事,遂要求继母成某对其应得的房屋给予赔偿。成某则断然拒绝,认为《备忘录》将夫妻共同财产完全给予了他人,剥夺了其财产权,不应产生任何效力。为此,张小某将继母成某告上了法庭。
    【审 判】
        冯律师139-181-22688认为:《备忘录》系张某与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所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成某应当按照该《备忘录》履行。《备忘录》中已将A房屋分配给张小某,由于成某将该房出售且已无法返还,侵犯了张小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成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可按照评估数额予以确定。至于成某关于《备忘录》不是其真实意思其有权撤销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成某应赔偿张小某房屋损失款118万元。
    成某不服一审判决,仍以《备忘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享有撤销权为由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原告起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审 判】
        冯律师139-181-22688认为:《备忘录》系高铭与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所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成某应当按照该《备忘录》履行。《备忘录》中已将清园房屋分配给高琳,由于成某将该房出售且已无法返还,侵犯了高琳对房屋的所有权,成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可按照评估数额予以确定。至于成某关于《备忘录》不是其真实意思其有权撤销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成某应赔偿高琳房屋损失款XX万元。
    成某不服一审判决,仍以《备忘录》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享有撤销权为由提出上诉,要求驳回原告起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备忘录》系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作的共同处分协议。鉴于《备忘录》中涉及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互相给予认可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对外做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成某单方无权撤销。尽管成某在法庭上陈述其是为了满足其丈夫生前的意愿而故意同意,但是如果其内心不同意,一不会在《备忘录》上签字;二也不会将《备忘录》上的C房产转移到其丈夫的哥哥名下。被告将房屋卖掉,将资金投入到股市,导致资金所剩无几,面临巨额赔偿才不得已作出有违内心的真实想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从证据和其内心的真实的意图出发,依法判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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