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研发部部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每月随工资向李某额外支付1000元,李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某随即高薪应聘到本地区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担任技术指导。原单位认为李某违反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则认为公司每月随工资额外支付的1000元属于岗位津贴,自己并没有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请问李某的说法能获得支持吗?
【分析】
该软件公司虽然与李某在《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每月随工资向李某额外支付1000元,但并不能够证明是其向李某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禁止不发生效力,公司将承担不利后果。退一步讲,即使李某承认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的1000元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应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该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进行支付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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