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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某等诉袁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
        原告陈某某
        原告袁某
        被告袁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系叔嫂关系,原告袁某与被告袁某某系叔侄关系。原告的丈夫(被告的哥哥)于1996年死亡。生前在某村有瓦房2间,2007年6月至7月被告将该瓦房两间拆除,并占用了该2间瓦房约三分之二的地基,又建造了房屋2间。
        原告陈某某袁某诉称:被告袁某某在原告陈某某丈夫死亡后,擅自拆除属于原告陈某某丈夫的2间房屋,并又在原地上建造两间房屋,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袁某某恢复原状。
    袁某某辩称:陈某某曾口头委托其对诉争瓦房原地翻建,故其拆除了诉争的两间瓦房。不同意原告陈某某、袁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冯律师139-181-22688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袁某某虽辩称自己在陈某某的后头委托下才拆除诉争房屋的,但陈某某不予认可,而袁某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不予采信。袁某某在未征得陈某某。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瓦房,损害了陈某某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房如果予以拆除恢复原状的,既造成财产的损失,也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但考虑到袁某某在建造该房屋时支付了一定费用等原因,应当给与一定补偿。故法院最后判决原告给与一定的补偿,房屋归原告所有。
        冯律师139-181-22688点评
        被告在原宅基地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经原权利人的同意,没有经过原权利人的同意,属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损失。该行为属于物权法上的天赋行为,导致侵权与天赋发生了竞合。法院适用天赋行为首先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然后在依据相关的规定给与另一方的补偿(恶意添附的除外),思路是非常清楚的,判决也是非常正确的。双方在判决后没有上诉,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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