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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两种紧密相连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其中,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成立与无效相混淆。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合同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合同成立与否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而生效与否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性判断: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规范系统。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并非总是一致,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具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合同效力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不能脱离合同的成立时间而独立得到确定(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在此限)。若合同成立且有效,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与此相联系,无效合同必然也与合同成立时间相联系。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必然生效。
    合同成立之效力与生效效力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合意。合意的标志是承诺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不论是到达主义还是发送主义,只是承诺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生效,合同也告成立。合同生效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