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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当事人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三)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四)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五)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六)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七)有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
    (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九)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十)有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十一)有自行和解及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
    (十二)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十三)有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四)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五)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权利;
    (十六)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三)依法提供证据;
    (四)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勘验费等费用,并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提供担保;
    (六)原告须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七)被告亦须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若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